婚姻期间男方借的钱离婚后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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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男方借的钱离婚后谁还 ,两个人结婚后,男方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借了钱,那离婚后这些钱由谁来偿还呢,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婚姻期间男方借的钱离婚后谁还 。
一、婚姻期间一方的借款离婚后双方是否都要还
1、婚姻期间一方的借款离婚后双方不是都要还。如果该笔欠款没有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就不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或者是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则也不能认定为是共同债务。所以婚姻期间一方的借款离婚后双方不是都要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离婚后债务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二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
2、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二)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离婚后债务纠纷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
2、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离婚后债务纠纷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此对于那些借条上有夫妻双方的名字,此时属于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后,借钱人也可以要求任意一方偿还,对于借条之中只有一方名字的,不属于夫妻债务,故此不管离婚与否,都只能向借钱者主张其还款。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夫妻一方婚前向他人借款是否产生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解释》第四条,当事人之间存在以下情形时债权人可以主张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尚未偿还全部借款的;
(二)因债务人的个人原因未及时行使追偿权;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四)其他导致债权人无法行使追偿权的情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应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张其对借款合同的债权责任。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共同共有财产。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实施借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职务行为所获得的收益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但是因该职务行为对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除外。
一、案例介绍
孙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个人需要向王某借款,后孙某为经营家庭生意,遂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14年5月,王某以孙某配偶身份将其个人账户内的10万元款项转入孙某个人账户。后因夫妻关系破裂,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其个人与孙某夫妻共同债务。
二、分析判断
对于本案,首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们之间的实际抚养、教育和扶养关系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刘丽与周亮离婚时对案涉借款并未达成协议,故对周亮主张案涉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予支持。
三、司法实务解读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为共债共签原则,即债务人个人的借款必须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不能仅仅作为个人债务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款、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款还规定如果第三人知道债务人和担保人有婚姻关系时债权人仍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处理。
第三人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有责任能力的证明应当包括其配偶及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没有责任能力的证明应当包括其配偶或双方当事人。债权人未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根据其他证据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有过错作为认定标准。
四、法院观点
因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刘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王某借款,但该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也不需要王某的同意,刘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对外所作的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故刘某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王某要求刘某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男方婚内借了钱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一起起诉女方还钱,但是女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不能起诉要求女方一起还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男方借款债务应由男方来还,但是男方借款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应由男女双方一起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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