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拒绝生娃,丈夫索赔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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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生娃,丈夫索赔15万,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拒绝生娃,丈夫索赔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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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生育,还说没有孩子,也会陪男方白头偕老。
但当初的承诺,终究抵不过时间的消磨,这些年,女方几次起诉离婚,这让男方气愤不已。他认为,妻子违背承诺,使得自己的生育权被侵害,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生育权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并依法驳回了男方诉求。
他想要个孩子,却被妻子拒绝
在外打工时,潼南男子李强认识了离异并带着一女儿生活的王红。随着交往的增多,他俩都认为对方是自己的意中人,便谈起了恋爱。
2008年,两人自愿登记结婚,组成了一个新的三口之家。婚后,李强一直想要一个属于他们两人的孩子。
但是,王红一直不愿意。
后来,李强才得知,王红做了绝育手术。他和母亲曾一度要求王红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均遭到王红拒绝。
承诺白头偕老,却两次起诉要离婚
“没有孩子,我一样会跟你白头偕老……”考虑到夫妻感情尚好,并且有王红的这句承诺,李强也慢慢接受了现实,并将王红与前夫之女视为己出,进行抚养。
可这段感情,还是在后来的生活中被一点点消磨。
2019年、2021年,王红两次闹着要离婚,并起诉到法院。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驳回了王红诉求。
未生育子女,他向妻子索赔15万
今年7月,李强也将王红告上了法院。
他认为,王红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多次起诉离婚,拒绝生育还导致他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要求王红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王红的女儿现已成年,与李强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李强有权在年老以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无所养。
为此,依法判决驳回了李强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碍另一方的生育权利。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来看,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性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若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因此,更多的赋权于女性,既是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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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开始,咱老百姓最关注的《民法典》正式生效!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文本,它的实施意义重大。
可以说,一个人从胎儿到结束,《民法典》保护了中国人生、老、病、死的各个阶段,里面涉及到婚姻的重点部分,今天一起来看看,相信这都是大家最关心的!
男人有没有对生育的决定权,如果妻子以自己的理由,或妻子从自身出发考虑到自身健康情况自主决定对已经怀孕的中止妊娠,这样的情况,是否侵犯了丈夫对孩子的权利?夫妻双方在怀孕和妊娠过程中是怎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更多的应该是夫妻的感情和家庭责任,而不是仅仅是考虑一方的感受和利益。如果妻子自主决定并实施了中止妊娠,丈夫该不该在法律上请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个“夫妻家庭内部的事情”,从法律角度给出了解读和处理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女人的生育女人说了算,女人终于能为肚子做主。
《民法典》规定,妻子怀孕后有权决定生与不生,丈夫不得要求赔偿。这条有点意思哈,法律终于认可女人的肚子属于女人自己,是女人身体的一部分,而不是男人传宗接代的机器。男人不再对女人的生育有所有权,也不再对女人肚子里的孩子有干涉权。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女方享有生育的权利,自然也包括可以选择不生育。具体如下:
第一、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
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男女公民均享有生育权,女方享有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而男方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身份权中的配偶权。
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会优先保护和关注的是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
第三、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
这个也很人性化,不会因为一方强势,一方一无所有,离婚后就真的“净身出户”流落街头。在离婚时,会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来酌情处理。但判决结果是一码事儿,对方愿不愿出钱帮,那就是执行的问题了,这个我觉得挺考验良心的。
由此可见,新的《民法典》修改后,更加科学严谨,也符合人们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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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基本人权之一,已婚夫妇有权依照国家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孩子的权利。无论从生育行为本身还是法律规定来说,生育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共同施行的,脱离了任何一方都无法实现生育的目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女性对于自身价值的追求,或者是为了工作压力,或者是为了职业升迁,或者为了其他,有的已婚妇女选择了延迟生育甚至不生育。如果妇女不愿意生育,任何人,包括丈夫也是不能强迫的。当然,妻子在自主决定暂时不生育时,也需要考虑到丈夫对于生育的权利。
鉴于丈夫不能强迫妻子生孩子,如果妻子一方一直不愿意生育而丈夫又希望实现其生育权的话,就只能离婚,然后重新选择愿意生育的伴侣来实现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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