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存在的形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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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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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人权

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有的权利,它不分种族、性别、性倾向、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

人权强调了人在其生存和发展中,因其自然性和社会性,所产生的必不可少的权利,这有两层含义。

一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条件中是自主的,二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中与他人是平等的。

基本权利

个体人权的基本权利包括一般基本权利和其他基本权利。

一般基本权利如尊严权、人格权和精神自由权等,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被国家或他人剥夺,平等具有绝对意义;其他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财产权等可以在一定条件被限制或剥夺的权利,这里的平等具有相对意义6。

特殊权利

特殊权利是指特定人群(如老人、妇女、未成年人、残障人、军人、人大代表、战俘、服刑人员等)的公民权利,他们除了享有所有公民普遍的基本权利外,还有一些需要特别强调的基本权利。宪法提出强调这些群体的基本权利,原因在于这些特别群体的权利容易被忽视或受到侵犯。

具体内容

目前国际社会对于人权内容与分类的讨论未有定论,各理论之间既有冲突也有共性。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和实践互不相同,但对一些人权基本内容的理解观点一致,以下列举部分共识:

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7]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8]。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中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

自由权

自由权是指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个人的基本权利。自由是相对纪律而言,没有绝对的自由权,行使自由权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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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为人支配物,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

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在自己晚年使用,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

尊严权

尊严权是指个体受他人尊重,而不受他人言语与非言语所造成的个体损失的权利。尊严权是对个体人格尊严的保障,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无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正权

公正权是指在尊严和权利方面,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1条就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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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人权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价值依据

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明确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作为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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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思想

政府观点

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长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中的活动和对外人权斗争中,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这种人权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国际上说,则是所有民族和国家都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

(二)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包括人民批评政府的权利和公开提出不满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一个人的意志和观点都应该受到保护,但煽动和侮辱及诽谤性的言词是明显违反法律的。

(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人权,没有稳定的社会,健全的法律,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是不能保障的。

(四) 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全世界人权观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的立场是主张死刑。

(五) 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政治权利也是保障人权的一种方式,——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和自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民主和法律的保障,所以民主立法是关键所在。

(六) 法律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但人权在本质上是全人类的问题,改善人权,是世界上每一个人类都应该重视的问题,但改善中国人权同时也是中国的内政。

(七) 评价一国的人权,是言论自由的问题,每个人都有每个人观点,但如果割断历史,脱离国情,片面看待,甚至肆意挑唆和攻击,也会使当事国人民的感情受到伤害,这是不道德的行为。

(八) 对话与合作及互相提示性的监督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良好途径——我们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及希望国际社会提出意见,一个人都会有很多缺点,何况一个国家呢,人无完人,国家也是如此,了解缺点,改正了就一切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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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含义是什么?

法律分析:

人民应当平等享有的权利。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同时包括人身自由、民主权利及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又是一项集体的权利,其中包括国家的独立权和发展权。

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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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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