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判给对方我不给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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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判给对方我不给有什么后果,当爱已成往事时,即便已不再挂念彼此,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这是一个离婚时很多有孩子的家庭会遇到的问题。以下是抚养权判给对方我不给有什么后果。
抚养权判给对方我不给有什么后果1
属于不履行法院判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求助。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放弃抚养权有什么后果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若夫妻双方离婚,一般只能由一方抚养子女,若失去抚养权,则意味着对方对孩子进行直接的抚养,己方只能按照约定进行探视。若发生直接抚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无力抚养等情况,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放弃抚养权是否意味着断绝亲子关系
父母子女的关系,是不能断绝的。放弃抚养权,只是放弃与子女共同生活,但是对子女应该支付抚养费。
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明脱离问题的批复》,父母子女间,政治观点可能有进步与落后之分,但父母对子女仍应负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仍应负赡养扶助义务。
抚养权判给对方我不给有什么后果2
1、不用着急上火自寻烦恼:
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男方,女方不执行,作为男方也没有必要着急上火,自寻烦恼,孩子跟着的又不是别人,陌生人,是自己的亲妈妈,妈妈不执行,肯定是舍不得孩子,对孩子自然会更亲,照顾得更周到,还是想想自己以后的路应该怎么走,如何让孩子生活的好一点,受到的伤害少一点吧。
2、多多理解不要闹得太僵:
婚姻走到了尽头,受伤害的依然是孩子,孩子即便是法院把抚养权判给了男方,女方不执行,男方也不要咄咄逼人,非得把孩子带到自己的身边不可,甚至一天也不允许孩子跟着妈妈生活,这是不理智的,在感情上也是说不过去的,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毕竟曾经相爱过,更何况对方是孩子的妈妈们,又不是别人,婚姻已经失败了,孩子又不再身边,对一个女人来说是一个多大的坎,多大的打击和伤害,作为男人还是多多理解一下,不要把事情闹得太僵,成为仇人。
3、看孩子年龄换位思考:
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男方,男方也不能就认为自己理直气壮,什么都不顾了,要看看孩子的年龄,如果孩子特别小,还在哺乳期或婴儿期,需要妈妈的喂养照顾,可对方实在是没有能力抚养,在什么无奈的情况下把抚养权交给了女方,可心里是什么不舍的,那作为男方就不要再去挣什么孩子了,满足一个做妈妈的`心情,自己先出几个月的抚养费,待孩子大一点再把孩子接回来。
4、好好沟通妥善解决:
孩子判给了男方,说明男方这方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女方不执行,不配合,作为男方可以约女方找个机会好好谈谈,沟通一下,为了孩子能够更好的生活,健康的成长,希望对方配合一下,刚离婚,也可以给女方一个期限,让孩子先跟着女方一段时间,这样也安慰照顾一下女方的情绪,然后把孩子再接过来,好好沟通互相理解,为了孩子事情还是能够妥善解决的。
5、多关心孩子用行动感化对方
女方不执行孩子抚养权的判决,还有可能就是对男方不放心,担心男方照顾不好孩子,怕孩子跟着男方吃苦受罪,这种情况,男方就需要拿出自己的行动多抽出时间去关心孩子,多看看孩子,让女方感受到自己也是多么的爱孩子,关心孩子,不会让孩子吃苦的,能够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的,而不要动不动就走法律的程序,走法律程序有时候会让事情更不好处理解决。
6、退一步让对方多探望:
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男方,女方不执行,一般情况下都是女方舍不得孩子,总感觉自己要是放手了,以后见孩子就难了,自己有探望权也会感觉男方会百般刁难阻止自己见自己的孩子,这种顾虑在实际生活中非常常见,所以作为男方为了缓解这样的一个僵局,最好再退一步,和女方再签订一份具体的探望孩子的协议,探望协议可以经法律公证,具有法律效力,让女方放心,消除这个顾虑,这样可能女方就不会那么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了。
7、看对方人品习性目的做决定:
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男方,女方不执行,作为男方要考虑的不是怎么样马上把孩子接到自己身边,自己抚养,而是要看对方的人品如何,自己曾经朝夕相处的妻子自己还是最了解最清楚的,如果女方人品很好,有良好的修养,还有稳定的工作等,孩子跟着女方不会学坏,那就两个人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女方人品特别差,还有不良的生活习惯,恶习,女方就是为了报复自己,不执行判决,这种情况男方为了孩子一定要起诉法院强制执行。
8、法院起诉强制执行:
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男方,女方不执行,男方还联系不上女方,找不到女方,见不到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下,男方就不要犹豫不决,再念什么夫妻情谊了,过于心软心善有时候反而不上什么好事,直接到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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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这6个误区一定要弄清!
1、对方有北京/上海/深圳户口,孩子一定会判给他吗?
每次遇到这样的提问时,我都会告诉当事人不一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户口不是必然条件。
不过总会有人用「魏圆圆案」里不就是因为女方不是北京户口,所以孩子才判给了男方。其实魏圆圆案件中,户口与抚养权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户口更多的是政策性的问题,而抚养权则是婚姻法中的问题,更多是在于法官认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这是抚养权归属的一大原则。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可以强制性地要求户口迁出或迁入。离婚了户口可以保留现状,也可以决定迁走,在离婚和抚养权问题上户口并不重要。
2、离婚时对方如果没有生育能力,孩子一定会判给他吗?
我们曾经接到过这样一起案例。
男方和我方当事人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第二年他们生育了一个男孩儿。但好景不长,没多久感情开始恶化。一次争吵之后,当事人带着4岁的儿子搬出了双方共同居住的家,夫妻俩开始分居。之后,男方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男方向法院提交了两张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他在离婚时已患有不育症、死精症,丧失了生育能力。
我们对此提出质疑后,他又向法院提交了医生的病情证明单、标本化验、影像检验等证据。法院在进行审理后,确认男方的确丧失了生育能力。
当事人也提交了很多自己有利于抚养的证据:例如孩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且孩子刚满4岁,年龄尚小,心理和生理上都需要母亲的关心和爱护。法官最终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很多人觉得夫妻一方丧失生育能力,应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在实务中,法官会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审判理念。
无论男女哪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只是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参考因素而已,注意是参考因素,不是必须考虑!
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要素,仍然是双方经济条件及子女的生活环境,如子女是否随一方长期生活等。在双方其他因素差不多的情况下,「丧失生育能力」这种情形才可能会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所以不要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而使用不必要的手段。千万不要在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故意去做绝育手术,否则往往吃力不讨好,而且还可能损害自己的身体。
3、离婚时女孩儿大多会判给母亲,男孩儿大多会判给父亲,据说是同性原则,会这样吗?
两个孩子的情况下有一定的可能(儿子判给爸爸,女儿判给妈妈),一个孩子的情况下,性别对抚养权的判决影响因素不大。
前不久我们遇到一个因跟老公感情不和以及婆媳矛盾,女儿两岁后女方跑回娘家住,一年后(孩子3岁时)提起离婚,双方誓死争夺女儿抚养权的案例,我们代理的是男方。
女方也请了律师,庭审过程中,对方拿出厚厚的一沓所谓的实锤证据材料后,滔滔不绝地说:“女孩子肯定应该判给妈妈,爸爸带不方便!特别是女儿青春期后跟爸爸生活是不行的……”对方律师也扬起脖子开始帮腔,严重干扰法庭秩序。
法官无奈下敲了法槌怒斥对方:“你看到哪里有规定女儿一定要判给妈妈?儿子一定要判给爸爸?你律师跟你这样说的?你的律师给你看过这样的判决吗?”
女方这才闭嘴,庭审继续。最终孩子判给了我方当事人。这个女方瘫坐在椅子上,无法接受女儿判给对方的事实,哭闹着在法院赖着不走,抱怨法律对她不公平……
抚养权的判决并不像一个简单的因果关系,因为是同性原则就给相同性别的一方。打个比方,就像高考,你除了语文一门课成绩比较好,其它的都没及格,难道就凭一张嘴不停地说你自己的语文达标了,就要学校录取你,这样可行吗?
打官司尤其是抚养权争夺,还是要从专业角度、法庭的角度来辩论、来陈述事实,而不要凭着自己的感情和冲动来跟法庭辩论甚至对抗。
4、如果是两个孩子,尤其是双胞胎,我能全要吗?
一般来说,两个孩子比较好判,一般是夫妻双方一人判一个。但是如果是双胞胎的情况,也要综合考量。
前不久,我们遇到了一个离婚纠纷案件,女当事人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因婚后性格不合等原因已与丈夫分居,两个孩子跟随母亲一起,女当事人对孩子抚养权很坚决,必须两个孩子都得跟着她。
慈母之心我们固然理解,但案件的难度之大仍然是超乎我们的预期。当时家理律师穷尽自己一切办法与思考,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耗时一年,经过数次庭审与证据交换,创新了多种方式的举证形式,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诉讼意见,基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综合考虑双胞胎的居住生活环境和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兼顾双胞胎女儿成长中生理、心理及人格道德方面的需要,判决双胞胎女儿都由女方抚养更为合法合理。
不过两个孩子都想争取的一方,我们也会建议通过谈判来实现诉求。经过律师专业谈判的案件,7成以上两个孩子都没有分开,甚至抚养权都给了一方,另一方心甘情愿付抚养费。
通过谈判,双方可以约定孩子的抚养权既能实现体面地和平分手,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扩大,又能基于父母双方的真实意思和情况对孩子抚养权进行合理分配,有利于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今后成长。
5、都说孩子跟随一方生活有利于判决,那我先下手为强,也没错吧?
在很多离婚诉讼中,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经常有一方为了符合「现状维持原则」。在法官还没判定由哪一方适合抚养之前,就直接把孩子带走、把孩子藏起来,让对方完全见不到孩子,借此制造和孩子相处的机会。
或者又为了讨好孩子,买零食、玩具给孩子,放任孩子长时间看电视、打电动;甚至不断跟孩子说对方的坏话,企图让孩子仇视对方,来影响孩子的意愿,想说先下手为强,先占有孩子,这样官司就赢一半了!但真的是这样吗?
因抢夺和离间的行为,会对孩子的身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恐怕不是「先抢先赢」这么简单。
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民法典》的规定也是从根据最有利于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来综合考量的。
所以离婚夫妻,尽量以合作父母的心态,合力完成对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应享受到的照顾及养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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