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法官归纳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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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如今法院案件猛增,只有争议焦点准确无误,说理足够透彻,才能在保证判决结果准确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庭审法官归纳争议焦点。

庭审法官归纳争议焦点1

(一)排除法

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是在庭审过程中作出,应首先认真听取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排除不构成或推定不构成争议焦点的事实,然后对于双方陈述有争议的部分划定主次,主要争议的那些事实可以确定为争议焦点。

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是一个逐步需要认知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对一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在我们自己的审理程序安排上可以分阶段进行,通过庭审前阅卷初步了解案情,需要的话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来部分排除,这样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就会逐步形成,如此对争议焦点的层层筛选,能更为准确。

(二)类案分析法

我国虽然不适用判例法,但判例的指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对于指导法官归纳争议焦点,特别对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困难的案件,分析类似案例,吸取经验,能更有效地归纳出争议焦点。

庭审法官归纳争议焦点

(三)要件分析法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盘依次检查,能够全面、准确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比如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确侵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过错及因果关系,对照构成要件依次排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当事人有争议的就应当作为争议焦点,来统领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就会使庭审过程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取得好的庭审效果。

(四)“倒推法”

这是参照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向前推出应具备的条件,“倒推法”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是蛮不错的。“倒推法”思维方式,其实是要件法分析法的一个延伸,也可以称为逆向要件分析法。

(五)综合判断法

为了避免片面适用某一种方法,造成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庭审法官可以分别适用上述方法,进行筛选,必要时充分利用合议制度、定期的案件讨论例会等方式,各抒己见,切实保证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质量。

总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不具体、不准确,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所以,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庭审法官归纳争议焦点2

争议焦点内涵之厘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争议焦点”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的也不多。本着法无精确之意而委诸善良人之解释的原则,个人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存有实质矛盾和分歧的'内容

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争议内容:一是,程序上的争议,例如管辖、回避问题;二是,证据上的争议,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是法律的适用,例如原告请求的基础依据,裁判的依据等。

比如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常见的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是受案法院是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二是主审法官、陪审员、书记员是否应当回避;三是借贷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四是借贷是否是真实,五是假若借贷是真实的,被告是否应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其利息。

可见通过案件争议焦点的梳理与归纳,能很快明确案件的审理重心,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归纳争议的焦点,就会给原被告双方合理分配各自举证的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且案件争议焦点的明确也会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的时候,也要论证说理,释法说理,使得每个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争议,做到各方都息诉罢访,服膺于司法的权威。

四、归纳争议焦点的价值与作用

(一)促进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在诉讼中公正有时是和效率想背离,而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就会解决公正与效率之二律背反的问题。在波斯纳看来,公正的第二张含义就是效率。当事人平等的参与程序,特别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对案件事实、证据等争议事项的归纳,整理出争议焦点,可以让原被告双方有针对性的举证、质证,避免庭审陷于混乱无序,案件能快速审理,使得当事人免遭诉累。

庭审法官归纳争议焦点 第2张

争议焦点整理完毕后,当事人在大量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面前定会考量诉讼成本以及对案件进行预判,当事人就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纠纷解决方法就会选择和解、调解或者撤诉,在促进诉讼公正的同时,提供了诉讼效率。

(二)合理分配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

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举证责任确实诉讼的脊梁,正所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也。

庭审中归纳完争议焦点之后,无形中就会合理的分配自己的举证责任原被告双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要承担各自的举证责任,对于己方的诉请就要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当事人在法庭归纳争议焦点的背景下,可以充分的参与庭审,参与诉讼程序当中,明白诉讼的游戏规则,即使败诉,也能通过程序的参与性,吸收当事人不满,毕竟,对于这场诉讼,自己努力过,争取过,无论输赢,对于双方来说都坦然接受案件结果,做到心服口服。

(三)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民事诉讼领域毕竟是属于司法领域,司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是,我国还是有较强的职权主义传统,法官拥有很大的权力,如何在个案中限制恣意的裁量权,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就能很好的限制法官的裁量权。有些负责任的法官在被告发表完答辩意见之后,就会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有时还会询问双方对归纳的争议焦点意见。

庭审法官归纳争议焦点3

1. 什么是争议焦点?

纠纷起,两造生,两造相争,各执一端,僵持不下,难以定论,遂诉诸法院。法官查证事实,辨法析理,一断于法,作出裁判。争议焦点即产生于此过程之中,乃两造必争之核心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

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庭审法官归纳争议焦点 第3张

依上述规定,争议焦点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之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其首先是一个问题,具体而言,包括引起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责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既然是问题,即可以用“是否”“如何”等语言进行表述,例如“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确定责任”等,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文书中常见的表达方式。

其次,争议焦点是“主要问题”,其主要性体现在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问题不在争议焦点之列。

2.如何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依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一般而言,法官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证据交换情况,即可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对比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意见,结合证据交换或庭审答辩情况,为归纳争议焦点的一般方法。

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往往并不局限于原被告双方的诉请或答辩,一则由于原被告双方往往基于一方利益有意或无意模糊争议焦点,二则由于争议焦点所提出的问题往往需要依据法律原则或规则予以解决,需要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结合个案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归纳。

实践中,对于争议焦点的归纳见仁见智,但个人认为,在归纳争议焦点时应当注意对问题的拆解,且最好是拆解到可以与解决该问题的法律依据或理由进行对应。总体上,在对争议焦点进行类型化处理之后,可能更有利于审判实践中对争议焦点的理解和归纳。

3. 如何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争议焦点?

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时或者在庭审时归纳争议焦点的,应当写明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的摆放位置,可以根据争议的内容处理。争议焦点中有证据和事实内容的,可以在当事人诉辩意见之后在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中写明。

争议焦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在本院认为部分,先写明争议焦点,再进行说理。理由部分,有争议焦点的,先列争议焦点,再分别分析认定,后综合分析认定。没有列争议焦点的,直接写明裁判理由。

依上述规定,争议焦点并非裁判文书的必备项,也即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有归纳争议焦点的必要。但有必要归纳争议焦点的,关于证据和事实的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可以在证据和事实部分与本院认为部分分别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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