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有房屋减免租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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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有房屋减免租金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申请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发放《租金减免通知书》,办理减免手续。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直接减免。陕西国有房屋减免租金政策。

陕西国有房屋减免租金政策1

一、减免对象

1.2022 年承租我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本单位对与我单位直接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企业进行减免。

(2)末端商户的租金减免由各承租企业按本通知标准进行减免。

2.服务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国家统计局 2018 年发布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认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认定。

二、减免标准

1. 2022 年承租我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 3 个月租金,承租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期延长至 6 个月。

2.2022年内实际租期不满 1 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其中,承租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2022 年当年租金的 50%减免,其他区域的按照 2022 年当年租金25%减免)。

陕西国有房屋减免租金政策

三、减免方式

1.承租企业已支付租金的,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或直接返还承租方。

2.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直接减免。

四、审批流程

1. 承租企业向我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截至日期2022年6月28日;

(申请资料包括承租单位房屋租金减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申请减免六个月租金的,需自行提供所在地区2022年上半年风险情况的证明。)

2.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申请资料后初步复核减免方式和减免金额;

3.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申请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发放《租金减免通知书》(附件1),办理减免手续。

陕西国有房屋减免租金政策2

国有企业的房屋,如果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可以进行买卖。

如果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并自建房,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房屋就是合法的建筑,依法是可以出售的。 出售后,每人可以办理一份独立的房产证。 但要承担税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陕西国有房屋减免租金政策 第2张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陕西国有房屋减免租金政策3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征收个人住宅对被征收人进行住房保障的,适用本办法。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

(三)现住房面积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陕西国有房屋减免租金政策 第3张

被征收人申请租赁、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

(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征收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推举家庭中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申请后,应及时转给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将审核结果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

陕西国有房屋减免租金政策 第4张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公示15个工作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 网站等媒体平台上发布。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审核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获准住房保障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住房保障。申请租赁、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优先安排。申请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在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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