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法律作文集合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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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作文吧,作文可分为小学作文、中学作文、大学作文(论文)。相信写作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律作文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从前,有两个贫穷潦倒的青年人。他们两个好朋友用自己最后的一点钱,在酒吧里喝了一顿,最后挥泪而别。他们还互相承诺,只要20年后,自己还活着,无论自己在那里,都一定要在此时回到这里。谈一谈自己这些年来的事。
很快,20年过去了,他们中的一个回到了酒吧。他玩弄着手里的酒,静静地等待晚8点的到来。凄凉的音乐依旧在酒吧里回荡。这时,从外面进来了一个中年人,他环顾四周后,离开了。
终于,晚8点的钟声敲响了。可此时,却进来了一个年轻人,他走到那个人身边,用和蔼的语气问道:“你是来酒吧赴20年前的一个约定的吗?”在得到肯定地回答后,那位年轻人立即逮捕了他。年轻人说:“你被捕了,你的朋友,也就是我的长官让我逮捕你。他刚才进来过,一眼就认出了你。”原来,哪位中年人就是全国通缉的大盗。大盗怎么也没有想到,他冒着这么大的风险来赴20年前的生死之约,却被朋友送到了监狱。
在友情和法律面前,你会怎样做出选择?
王先生在外地工作,离家较远,平时回家较少,大多是通过电话与家里联系。有一天,他正在单位上班,父亲打来电话说:“昨天我和你二叔因为自留山的划分问题吵了一架,吵得很凶,你二叔说准备找人揍我。”过了几天,父亲又来电话:“自留山的事没有摆平,新问题又来了。”王先生一听心里直打鼓,连问咋回事,父亲说:“我和你二叔因堂屋问题又吵架了,我准备揍你二叔,到时候万一把他弄得哪儿不合适,就算坐班房我也豁出去了。”他还问王先生把人打伤要判几年刑。
王先生赶紧说:“你这次无论如何也得听我的,不能急。”父亲说:“你快讲,废话少说。”王先生告诉他,打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打伤了还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兄弟之间的事还是和解为好。自留山和堂屋都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但里面还涉及到《继承法》的有关法条,一时半会儿在电话里很难说清楚,于是,王先生就把有关《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法律知识及解决中需要的相关证据给父亲寄了回去,希望他和二叔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两个月后,父亲来信说:“我与你二叔的纠纷是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大家都没啥异议。近些日子,我们的关系在逐渐好转。”据说从那以后,父亲有空儿就给亲戚朋友讲他学到的一点法律知识。后来父亲对法律知识越来越有兴趣,村子里发生什么事,他总会打电话向王先生咨询。
这个故事说明:法律看似遥远,其实非常贴近生活,解决的都是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
世界有世界的法律,国家有国家的法律。法律即是公平。好人无辜,坏人必须严惩。
但是25岁的金润秀却不这么想最近出现在首尔地区的连环杀人凶手金润秀被警察所制服。警察通过对罪犯的侧写来断定他是有着家暴前例和双重人格的罪犯。作案手法单一。更新奇的是他所杀的被害人都是以“七宗罪”定为标准:贪婪,淫秽,嫉妒,懒惰,暴怒,虚荣,饕餮。金润秀给自己制定了至高无上的法律属于他的法律。事实上,法律来自于他体内的另一个人格。
金润秀从小和父亲在养狗场生活。父亲频繁对他家暴。不让他做任何他喜欢的事情。因为母亲为了金钱和物质的出轨与不告而别所以让金润秀的父亲情绪和生活上都有很大的改变。因此金润秀的父亲走上不归路。他无法杀他最爱的儿子。只能用这种方式解气。
而金润秀因为此,也患上了人格分裂,他造出了他父亲的一个人格。就这样,这个副人格支配着他自己杀人,并且制定了这个属于他的法律。“这些人都得被处于死刑”这是金润秀的副人格所说。“我不想杀人,因为父亲也是被逼走投无路。”这是金润秀本人格所说。
特殊案件侦查组权侑珍认真的把金润秀的这些话记了下来,并不断的掩饰自己蠢蠢欲动的泪水。金润秀说这么多年,活在被副人格支配的生活下。他觉得他倒不如别活。副人格制造的那些“法律”太深入脑髓。使得自己已经颠倒不分黑白。
当然,他是这么说的。
他还说,自己是因为爱着父亲又恨着父亲的矛盾心理才人格分裂的吧。可权侑珍警官认为。最主要的是父亲的家暴所引起。一个小小的孩子,童年对他们来说很重要,若是童年抹上了黑,将对他们的未来身心健康有很大影响。
金润秀的“法律”毁灭了。随他而来的是真正的法律。他被送进了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却在送进去的当天趁看医院护人的疏忽之际,用水果刀结束了自己的一生。
权侑珍当日晚上在自己的记事簿里写了这么一行字。上帝总是给每个人一部正义的“法律”,但有时候他也会偷懒。
“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千百年来一直警醒着世人。历朝历代都有国民需遵守的法律,经过学校这次纪律大会后,我深刻体会到了法的含义。法律如一盏明灯在我们对社会感到迷茫而无所适从时,它为我们照亮了前进之路;法律如一把锁,锁住了人心的黑暗与险恶,他它让我们看见远方的光明的存在;法律如引路人,把我们从黑暗的世界拉到布满阳光的天堂,它可以净化我们的灵魂;法律如一种镇静剂,可以让人在众多的烦恼中心里变得平静他让我们理性思考。“国有国法,校有校规”,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不可触犯的法律。但在纪律大会中,我听到了许多关于伤害他人的新闻,这些无法无天的凶手不是别人,正是因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中学习的青少年。他们都说学生就如同一张白纸是纯洁的,没有受到任何的污染,但是现在那张白纸上多了许多黑色的污点,那正是使人走向犯罪道路的罪魁祸首。那些学生可能是因为一句话,一场口角,甚至是一个游戏,但这小小的一件事却酿成大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国家严格的法律就是秩序,而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法律是我们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所以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还要自觉遵守法律,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而言之,生活中不能缺少了法律,它是必不可少的,我们无时无刻都感受到法律无穷大的威力和震慑力。如果在生活中缺少了法律,那么整个社会都会变得人心惶惶,混乱不堪,这是每个人都不希望看到这种结果。你永远不可能实现像《大道之行也》中所说的这“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种景象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要从生活小事规范自己的行为,应谨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在大多数人心中,校园应当栖居着冲融明媚的青春笑靥,让人终生眷恋。然而近年来愈渐严峻的校园欺凌事件却让校园成为了一些孩子毕生不愿提及的地方。由此看来,校园欺凌不仅仅是成年人眼中孩童之间的小打小闹那么简单,校园欺凌带来的阴影,往往会笼罩当事人的精神一生。
校园欺凌的残酷,有时让成年人也触目惊心。这些恶劣事件无疑直接伤害了受害者的身体,更给其幼小的心灵造成不可磨灭的创伤,甚至引起部分受害者产生自杀心理。然而校园欺凌的“受害方”不仅是直接受伤者,也包括了“施暴者”和冷眼默视的“旁观者”。施暴者在长期施暴中心理发生了极大扭曲,极有可能养成冷漠、自我中心甚至暴力狂躁的恶性人格;而旁观者常年旁观暴力事件,可能会对欺凌行为产生麻木心理,或者对同学关系产生不安与恐惧。校园欺凌就这样散射性地对一代学生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足见其大害矣!那么为什么这种恶劣的社会现象,会在本纯洁美好的校园发生?
一是施暴者家庭教育的缺失。荀况曾言“人之性恶”,所以必须“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施暴者童年没有接受良好的品德教育甚至本身就是暴力的受害者,导致形成了缺乏同情心和善意的个性,直接引起暴力。二是受害者法律意识不足,没有认识到校园欺凌的恶劣性质,往往使其不了了之。三是社会风气的扭曲。成人方即家长、学校往往“好面子”,不愿将事情闹大毁了自家脸面,却忽视了孩子的需要。三者互相影响,只会让校园欺凌愈演愈烈。
然而我们不缺乏极具保护意识的家庭,但校园欺凌仍在发生,只因在我国相关法律尚不完善甚至存在部分空白,法律往往迟到或者缺席。但依我之见,法律不应迟到,更不应缺席——且对于某些事件,迟到即意味着缺席!
对于校园欺凌,法律不能宽容更不能纵容。校园欺凌不得停止,往往是因为社会对事件性质不够重视,而法律的严苛恰恰能引起公众的关注度。法律惩戒可以使失足少年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助其避免再犯,更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人身保护,也使旁观者自觉远离暴力事件。
对于校园欺凌,法律不能片面更不能偏袒。校园欺凌有关法律一般集中解决肢体冲突方面的“硬暴力”,忽视了对受害者心理伤害更大的“软暴力”、“冷暴力”,法律的保护范围应该有所改变,才能提前阻止“硬暴力“的发生与恶化。
对于校园欺凌,法律不能迟到,更不能缺席!受害者可能在迟到的法律前已结束了年轻的生命,施暴者也许在缺席的法律下成长为更恶劣的人……让法律起到它应有的作用,还人们记忆中纯真美好的校园!
哈哈,我当上了老爸的“法律小顾问”啦!什么,不相信?那就听我给你讲一讲我这个“法律小顾问”走马上任的故事吧!
上周星期六,老爸开车带我和婆婆一起去参加叔叔的生日宴。宴会上老爸喝了一点儿酒,刚走出酒楼,婆婆便对老爸说,“你喝了酒,不要开车了,我们一起走回去吧!”可是老爸四处张望了一下,自言自语地说,“这里离家这么近,应该没有问题吧!”什么?老爸居然打算酒后开车回家!此刻,我的眼睛瞪得比铜铃还大,心都提到了嗓子眼儿。要知道,喝酒开车可是违法的呀!我一个箭步上前,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从老爸手里夺过车钥匙,“不行不行,喝酒开车是犯法的,老爸你可别存在侥幸心理呀!”这时,婆婆也严厉地批评老爸说,“还没有孩子懂法呢!”老爸笑着说:“好,好,好,老爸错了,你批评得对!我们走回去吧。”
当我们一家人手拉手一起走过马路时,眼尖的我立刻发现,沿河路两旁,四个警察叔叔正在查酒驾呢!“老爸,快看!”老爸顺着我手指的方向望去——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啊!我感觉老爸的手心都出汗了,“老爸,怎么样,还好我及时提醒你哦!”老爸摸着我的头,不停地感叹:“今天真的要谢谢桐桐给老爸上了一课,不然,后果就不堪设想了!不过,老爸向桐桐保证,今后绝不酒后开车!”听着老爸的承诺,我的心中悠然升起了一种说不出的喜悦!因为我知道,在我的努力坚持和劝说之下,很有可能就避免了一场悲剧的发生。
“桐桐,干脆你当老爸的法律顾问吧”老爸说,“这样,就可以随时提醒老爸啦!”“好呀,遵纪守法,保卫爸妈!”我爽快地答应了。
就这样,我成为了老爸的法律小顾问。不过,我知道,要想当好这个法律小顾问,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会从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比如“红灯停,绿灯行”、“过马路,走人行横道”、“讲文明,懂礼貌”……这些规矩都要时刻铭记在心,因为点滴小事正是我们素质修养的体现。或许在不经意间我们就做了一个好公民、好学生,也或许在不经意间我们就违反了规章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的我们国家的“规矩”,它像一个光明战士为我们保驾护航,又像一位慈祥老人为我们抚慰忧伤,更像一个严厉智者为我们指明方向。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一起学法,守法、用法,争做老爸老妈的合格法律小顾问!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一起,构成法律的三种基本要素,论法律规则。如果说原则是法律规范中的基础性规定,概念是法律规范中对所涉及的有关主体、客体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所作的法律内的解释的话,那么,规则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南部分。在法学史上,人们对法律要素持有并不相同的看法,例如分析法学的“命令模式”论(奥斯丁)或者“规则模式”(哈特)论;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等等。在我国,自从张文显提出“原则—概念—规则”说以来,学界在相关教材中基本上都秉承了这一主张。这一观点,至少是符合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之特征的。那么,如何理解法律规则?法律规则具有那些明显特点?
一、法律规则的概念
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尽管在法学界的一切探讨和学理建树,大体上都围绕着法律规则而展开,但究竟什么是法律规则,人们的看法并不尽同。这就再次证成了一个原理:越是基础性的概念,存在分歧的可能性越大,一切理论建树,皆自对基础概念的不同主张和严谨逻辑论证开始。那么,什么是法律规则?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李桂林则写道:“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郑成良则以为:“简要地说,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我们认为,对法律规则可以由其主体、对象、方式、内容和功能诸方面进入分析。
所谓法律规则,是指立法者将具有共同规定性的社会或者自然事实,通过文字符号赋予其法律意义,并以之具体引导主体权利义务行为的一般性规定。在这里,我们首先遇到的是法律规则的生产主体-法律规则的国家性。我们知道,规则在物质世界中是普遍存在的,在人类社会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即使那些无规则可循的物质运动,科学家们仍然在寻求其规定性,如反物质的规定性。同样,即使那些怪异的社会行为,社会学者们也在寻求和研究其规定性的内容。但是,自发地存在的自然规则也罢、社会规则也罢,都不是纯粹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也许,在社会法学那里,自发产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则也不失为法律规则-所谓民间自发产生的习惯法规则),法学论文《论法律规则》。因此,法律规则首先是自觉地存在的。
但是,自觉存在的社会规则甚多,举凡纪律规则、乡规民约、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等都是自觉地存在的社会规则,但是,它们并不是法律规则,相反,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里,它们必须受制于法律规则的规范。自然规则不存在自觉存在的问题,即使在“人化自然”的情形下,人们仍然是借助于自发存在的自然规则本身来改造自然的结果。但自然规则可以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操守,从而成为人们“按照自然的规定性行动”的社会规则。例如,传染病是自然现象,但我们可以通过掌握其发病的规律,并将其制定在“传染病防治法”中,以作为人们在防止该病症方面的社会行为准则。但即使这样的规则,要成为法律规则,也必须经过有权主体(立法者)的加工,因为人们不能随意地成为他人的立法者,也不能相互成为立法者,否则,就不可能在人们的交往行为中形成整齐、划一的秩序。
可见,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那么,立法者是谁?在学理上,人们尽管可以把其设计为理性者、智慧者、哲学家等等,但在人类国家法的实践中,却只经历了三种立法主体,其一是以皇权为代表的皇帝个人立法,从而“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其二是以议会为代表的代议制立法主体,其特点是立法间接地表达民意要求。其三是新近得到重视的全民公决之立法主体,在此,所有具有政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行使立法者的职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俄罗斯“叶利钦宪法”、白俄罗斯“卢卡申科宪法”、“爱尔兰堕胎法案”以及欧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等,都是相关国家或地区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坚守法律”而这坚不可摧的枷锁,正是法律。任人情再怎么无孔不入,也冲不破这枷锁。
大学生小闫与他的朋友因为掏了家门口的鸟窝并以此获利,被判十年。本为无心之举,没想到却为自己招致了牢狱之灾。多数网友为其求情,而我认为,作为公民,便要知法。不能因为人情而破坏法律。 如今我们身处一个物欲横流,众声喧哗的时代。人情似乎成为人们逃避法律惩罚的借口。人们借着年轻,借着无知,借着不懂事等种种理由躲在人情这把万能的保护伞之下,逃避着应有的惩罚。而人情便在社会上大行其道,在法律中软化游走、鲸吞蚕食。我们不能因为李天一还未成年就放过对他的责罚,我们不能因为柯震东是明星就对他网开一面,我们不能因为小闫不懂法而减轻对他的惩戒。人情本是人与人之间的纽带,而如今却成为逃避法律的工具。莫让人请继续成为借口,莫让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
波洛克曾言:“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人情纵横的社会中,法律依然是坚固的。我们应该庆幸,小闫得到了应有的责罚,不然会有更多偷猎者大行其道;我们应该庆幸,许多贪婪的高官权贵一一落马,维护了法律不可撼动的地位;我们应该庆幸,诈骗的老人也得到了惩罚,还给人与人之间一份信任;我们应该庆幸,法律没有被人情攻破,否则迎接我们的将是丧钟鸣响。法律的约束就如同约束河流的堤坝,而小闫正是那一股不听话的水流,借着人情,越过了堤坝,但最终仍是逃不过被太阳蒸干的厄运。人情唯有在法律的约束下方可流动,绝不可越雷池一步。 当然,法律虽坚固,也有柔软的地方。正如可以闯红灯的救护车。这是法律之内的人情,而并非法律之外的私欲。一旦人情用于坏处,法律便如同天埑一般不可逾越。不管是大学生小闫,还是高龄老人,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在法律威严之光的照耀下,人情无处遁形。
俗话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法律也是我们处事的底线。唯有坚守法律,才能知明而行无过;唯有坚守法律,才能开创一个太平盛世;唯有坚守法律,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切一切的根本,源于人情之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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