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威胁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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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威胁犯法吗,对于违法的事情其实有很多种,遵守法律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的事情,遇到不能解决的事情也可以通过法律进行解决,以下了解聊天记录威胁犯法吗。

聊天记录威胁犯法吗1

违法。

发送威胁消息也属于发送恐吓信息的一种,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作为报警的依据,也可以明确的告诉他已经报警,如果继续有威胁恐吓的行为,将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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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威胁短信构成犯罪吗

发威胁短信不一定构成犯罪,要看具体的情节。

如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给他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将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情节轻微,则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聊天记录威胁犯法吗2

曝光他人聊天记录可能触犯隐私权、名誉权

在此类网络曝光聊天记录的相关事件中,往往会看到被曝光的一方提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那么,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呢?简单来说,隐私权的客体是指一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这个人的社会评价。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常见的是未经他人的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一、侵犯隐私权的认定

公开他人的聊天记录到网络上是否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具体还需要看看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一般情况下,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公开可能侵犯隐私权。但当个人隐私与他人权利、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法律规定产生冲突时,就很可能不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或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隐私权的认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1、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涉及隐私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如果想要主张对方侵犯隐私权,则要证明对方所公开的聊天记录中有涉及到被侵权人的隐私。

2、聊天记录公开的途径

一般公开途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向特定的人公开内容

只向特定的人公开聊天记录的内容,由于并没有被更多人或者公众所知晓,其所产生的影响力范围有限,因此不能够被认定为是侵犯隐私的行为。

(2)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内容

如果是通过网络平台,在微博、朋友圈这种能为较多不特定人所知晓的渠道进行公开,则更容易被认定为是侵犯隐私的行为。

3、公开的目的

公开的目的.也会影响到法院最终的判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其个人隐私就与法律规定产生了冲突。

聊天记录威胁犯法吗 第2张

二、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公民的名誉,是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社会评价。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通过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与他人的私密聊天记录,并使用极具侮辱性的语言,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

反映的问题若属实,不认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之规定,撰写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温律说法:

通过网络曝光他人的聊天记录是否构成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区分的关键在于公开宣扬的内容,如果曝光的聊天内容属实,且曝光聊天记录的行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发生,则可能会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如果内容不属实,存在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可能会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聊天记录威胁犯法吗3

一、网络曝光聊天记录是否构成侵权

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看其聊天内容是否属于与大众无关的私人事务。其次要看公开者的主观心态,其对公开行为是否具有故意的心态或者具有重大的过失。如果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那么该公开行为就会存在侵犯隐私权的嫌疑。

但仅仅具备上述的侵权要素,尚不足以认定侵权。由于一般是使用网名聊天,故其是否构成对聊天者本人的侵权,还要看是否有部分受众知晓聊天网名与实际用户间的对应关系。如果没有的话,要认定其侵犯了另一方的隐私权,实际上是有困难的。

因此,对于公开自己聊天记录侵权与否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要根据聊天的内容,公开者的心态以及网名与真实姓名之间的相联关系,综合加以认定。

聊天记录威胁犯法吗 第3张

二、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如果是曝光之后对自己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就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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