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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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程序是怎样的?离婚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的,但是军人想要离婚不像普通人那么容易,军人的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是受法律保护的,下面小编分享军人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军人离婚程序是怎样的1

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婚姻法》对其程序、条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军人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军人诉讼离婚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军人离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里的“两 审”, 是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大部分军人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军人离婚程序是怎样的2

一、军人离婚程序是如何的

离婚是夫妇彼此以备案或起诉方法依规消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离婚涉及到夫妇身分关联的消除、共同财产的切分、儿女的养育等一系列重特大法律法规和社会现象,《婚姻法》对其程序流程、标准和不良影响等均作了明文规定。

在其中,对士兵离婚做出法规的,关键是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限制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明确提出离婚的情况。

《婚姻法》第33条要求,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规定离婚,须得士兵允许,但士兵一方有重特大过失的以外。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 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一)》进一步要求,婚姻法第33条所指的“士兵一方有重特大过失”,能够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要求及士兵有别的重特大过失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给予分辨。

士兵离婚案件绝大多数可用 简易程序案件审理,但是的在案件审理全过程中,发觉案件繁杂,可变为一般程序流程再次案件审理。此外,案件审理士兵离婚案件在程序流程可用上与别的民事诉讼同样。

军人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第2张

二、士兵起诉离婚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包含士兵离婚以内的民事诉讼,推行两审终审制。这儿的“两 审”, 就是指第一审程序流程和第二审程序流程,在其中第一审程序流程分成一般程序流程和简易程序。绝大多数士兵离婚案件可用简易程序,拥有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法规。

1、起诉的标准。包含:上诉人是与此案有立即利害关系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别的机构;有确立的被上诉人;有实际的诉请和客观事实、原因;归属于法院审理是民事诉讼的范畴和受诉法院所管。

2、起诉方法和起诉內容。起诉方法包含书面形式和口头上起诉二种,书面形式起诉的,应依照被上诉人总数明确提出团本,口头上起诉的,由法院计入笔录,并告之另一方被告方。士兵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以下事宜:被告方的基础状况;诉请和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与原因;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来源于,见证人名字和居所。

3、诉讼费用。依据《人民检察院起诉收费标准方法》的要求,针对离婚案件,每一件缴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资产总金额不超出一万元的,不另收费标准用;超出一万元的,超出一部分按1%缴纳。案件审理结束时,案件受理费由输了官司的被告方承担,彼此常有义务的由彼此承担。

婚姻法关于军人离婚程序的规定

关于离婚办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离婚案例有很多,可是婚姻法离婚部分,对于普通群众和军人之间的离婚办理是有所区别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对于军人离婚程序,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规定,如配偶为现役军人,应得其同意,方可离婚,除非能证明其有重大过错。

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就是以上准予离婚的前3项规定。

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同时,《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关于婚姻法离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在离婚管理法院方面也有特别规定。

结合军队实际,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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