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必须写而且不能乱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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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必须写而且不能乱写?现在很多企业为了避免法律纠纷,在员工入职之前一般都需要提供离职证明,其实离职证明的正确书写是很重要的,下面分享离职证明必须写而且不能乱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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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小测试,以下是几个公司撰写的离职证明,大家判断下他们开具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A、该员工离职原因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B、该员工辞职原因不实,缺乏应有的诚信和职业道德

C、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

首先我们要明确,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离职证明上应该写什么内容,也是有法律约定的,不能随意乱写。

离职证明必须写而且不能乱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引用条文可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能力、品行等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假如用人单位写了这些法定外的内容,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上面A、B、C项的离职证明内容都是不可以开具的。

那么,离职证明应该怎样写,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离职证明何时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离职证明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提供;在实操中,可以在工作交接完毕,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后开具。

但是这里要注意,假如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因为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遇到恶意不交接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

二、离职证明内容应当写什么

1、离职证明应当并且只能写“四要件”,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期限。

2、除了“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内容,要符合不损害员工利益原则,而且必须经过员工本人许可,不能随意添加。否则,离职员工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公司依法重新开具。

3、根据我国失业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社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离职证明上的离职原因则是人社部门判断依据之一。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不得恶意歪曲事实,对劳动者作出负面评价

4、对于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应当在离职证明中注明,以便新用人单位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规避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

离职证明的格式样式基本如下:

离职证明兹证明×××(先生/女士)(身份证号xxxxx)曾在本公司担任×××部×××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现于××××年××月×日双方共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属自愿/非自愿离职性质。其在本公司共实际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相关离职手续已办妥/相关工作尚未交接完毕。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遵从择业自由/该员工与本公司签署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自xx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服务。

备注:

本证明书一式三份,原合同双方当事人、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三、不写明离职理由,产生纠纷怎么办

假如员工是因为严重违纪或者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由用人单位依法辞退的,而离职证明中又不能写上损害员工利益的内容,万一员工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索赔,要如何证明员工的离职原因呢。

这时候,用人单位可另外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协议书》(有送达证明),列明解除员工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如涉及工资薪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事项也应作出约定,作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凭证。

离职证明必须写而且不能乱写2

离职证明怎么写这样才最好

一、一个定性:离职证明的法律属性

如何给离职证明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属于合同义务还是属于后合同义务?抑或是属于附随义务?笔者认为,离职证明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的典型特征是不属于合同内容,但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离职证明显然属于附随义务。这一属性,决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无论是协商解除还是单方解除,还是劳动合同终止均需要依法出具。

二、两种责任:未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

附随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当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89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的,需承担两种责任:一是行政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赔偿责任,即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必须写而且不能乱写 第2张

三、三大功能:离职证明的作用和价值

离职证明究竟有何种功能?学界见仁见智。笔者结合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认为主要有三大功能:

第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完离职手续的证明。这是离职证明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功能。因为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只涉及到劳资双方之间,具有相对性或一定的私密性,缺少一定程度的公开和公示。

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一方面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终结劳动关系的明确证据,另一方面也是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公示。

第二、劳动者转移社保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和必要材料。一般而言,除非劳动者主动辞职,否则都算失业。所以,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是社保行政部门据此判定是否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关键性证明材料。

故失业保险相关立法规定,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同时,还要进行失业保险报备或登记,劳动者再凭离职证明申领失业金。实务中,大部分与离职证明有关的争议,都是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进而要求单位赔偿的争议。

第三、离职证明还有一个附带功能就是工作经验的证明。离职证明一定程度上能佐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岗位及相关工作经历,而上述信息对该劳动者的再就业能起到辅助证明作用,无论是新的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都可以利用离职证明进行相应的佐证。

四、四项内容(必备项):与可备项、禁止项的区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原则上离职证明就应该载明上述四项内容,我们称之为必备项。不过,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1、必备项,即上述四大项内容的写法

值得注意的是,离职证明出具的对象是其他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故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

2、工作年限或在职时间不能随意填写

有时候劳动者基于增加工作经验或其他原因的考虑,要求单位多写在职时间或工作年限,此后却因各种原因导致争议,从而对单位不利。

3、关于离职原因是否要写以及如何填写的问题

实务中,关于离职证明中的离职原因问题有三种典型的观点或操作模式:

第一、不写离职原因;

第二、按照单位的意思写离职原因;

第三、按劳动者的意思写离职原因。

事实上,立法规定不需要写离职原因,因为离职证明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终结,而非证明劳动关系因何种原因而终结。所以,离职原因是可备项,如果要写离职原因,就应该如实填写,不能按照劳动者的意愿随意填写,否则,有法律风险。

同样,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填写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特别是劳动者严重违规,且违规行为是有违道德标准的“不光彩”行为时(实践中,通常称为“污点材料”),即使是事实也不能填写,我们暂且称之为禁止项。

有很多HR从业人员不理解为何不能如实填写劳动者严重违规的离职原因。笔者认为,除了立法规定的四项内容和离职证明的本质功能两个原因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劳动者的就业权或择业自主权受法律优先保护。离职证明中如果有“污点资料”,则必然会影响劳动者的再就业,从而影响其劳动力的再生产及其家庭生活,最终会影响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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