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失败投资人的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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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失败投资人的钱怎么办,现在是一个创业的时代,人人都想当老板,成就一番事业。可是现实是残酷的。并不是任何人创业都可以成功。以下为大家分享投资失败投资人的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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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破产投资人的钱怎么办

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不能继续正常运转时,不是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就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当公司破产时,对投资人而言,最值得考虑的问题是,还能不能收回投资的资金。

当公司破产时,投资人想要收回风险投资的资金的,就只有积极参加公司破产清算了。

通常,只要公司破产清算,清偿债务后,仍有财产剩余的,投资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投资;要是公司破产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就无法收回投资了。

在公司破产清算财产,按照法定清偿顺序,清偿公司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投资人想要收回投资的,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投资人可以按照风投协议约定,行使优先清偿权尽可能多地拿回风投资金。

2、投资公司破产,是投资人最不想遇到的情况,不但意味着投资失败,而且还有承受很大的损失。

因此,很多投资人在签订投资协议时,为了面对这种最坏的情况,都会在投资协议中预先设定优先清偿条款,从而尽可能收回投资金额。3、倘若都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股权比例,来分配剩余财产。这时,投资人能够拿回多少投资,就看投资人的股权大小了。

事实上,当公司经营不善破产的,投资人往往很多能够拿回出资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公司大多都是资不抵债的,压根没有剩余财产可言。

但如果公司负债少,资产多的,经过破产清算后,公司或多或少都能拿货一部分出资的,具体能拿回多少就要看协议约定、剩余资产多寡等实际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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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股东及法人的要承担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应当在记载在股东名册,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丧失股东权;质权优于债权,即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三、公司破产清算债权的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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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朋友合资创业,还是亲戚合股创业,事前一定要签定一个入股合同。这样可以避免许多的问题。即使创业失败,也不会因为财务纠纷而闹到朋友都做不成。如果忽略了这一个环节,后患无穷。因此,如果有入股合同,而且合同中有详细的规定。那么,只需按照合同办事即可。

按合同办事即可!这里要明确一点,如果创业失败后,公司帐上还有一笔钱。首先这个钱是需要偿还公司债务,以及清付员工工资等。如果这一系列费用处理完毕后。剩下的钱,则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分配即可。

投资失败投资人的钱怎么办 第2张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剩下的钱如何进行分配。最科学合理的处理方式,即按照股东入股资金占总股本的比例进行分配。比如,甲入股一万元,占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即在分配剩余资金的时候,只能分到百分之一。

当然也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即有人出钱,作为投资者入股。有人以技术入股。那么,如果合同有约定投资者以钱入投股战总股本的多少。而技术入投战总股本多少。如果合同有约定,即按约定比例对剩下资金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则可以协商处理此事。

几个入股投资失败,钱财受损。人的心情是很沮丧,潜意识中也有缩小亏损的想法,因此,都会强调自己对剩余资金的所有权。这容易激发矛盾。因此,一定要做到事前签订合同。如果没有尽可能地采取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不行,即可上法院,让法官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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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怎么办

欠下债务是要还的,到期不能偿还的,如果是正当的借贷关系,债务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偿还的,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只承担民事偿还责任。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投资失败投资人的钱怎么办 第3张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 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 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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